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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防火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部门派员参加。
二、防火监督员在实施防火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消防监督证。
三、防火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有关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有关凭证及被查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自查、自检记录等资料。
四、防火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
1、不安全因素,填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由防火监督员和被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防火负责人签字,应在检查现场填发;
2、重大火险隐患,填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防火监督处处长签发,抄送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在检查日起七天内送达;
3、违反建筑防火设计的,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通知书》,由防火监督处处长签发,应在发现日起五天内送达。
五、防火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违反建筑防火审核意见通知书》的执行整改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或于收到被查单位整改完毕报告后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验收。对执行整改的情况,应当在复查验收后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按前条要求报送有关部门。
六、对监督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的变通防范措施或因在指定期限内确实难以整改而要求延期的,防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七、防火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进行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制作有关法律文书。
八、防火监督机构对遇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专题报告,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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