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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的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 ;
(二)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以及在编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且考核成绩合格。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市技防产品代理销售企业应与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签定《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责任告知、
承诺书》( 以下简称《进沪销售告知、承诺书》),
并领取《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二) 代理销售企业应将填妥的《备案登记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市局技防办( 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外文资料应译成中文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经生产企业或境外销售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授权书 ;
2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进口技防产品除外 );
3 、本市代理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 、委托销售代理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5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除外);
7 、技术培训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
8 、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包括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报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协议文本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
9 、《进沪销售责任告知、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结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 市局技防办应当场出具《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各案登记证明》。
四、受理单位、地点及时间
受理单位:青浦公安分局;
受理地点:青浦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15;下午:13:00-16:30
五、联系 ( 或咨询 ) 电话
6971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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