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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监督检查程序

1、公安技防监督指导机构在实施技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查单位及工地,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部门派员参加。

2、公安技防监督员在实施检查时,应着装人民警察制服,主动出示公安人员工作证。

3、公安技防监督员在检查时,应查验有关技防专业,要求安全技术防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值班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使用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作,发挥作用。

4、公安技防监督员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管理,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无证产品。

5、公安技防监督员发现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设计和安装安全防范技术产品器材、设施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公安技防监督员发现有违反技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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